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及上级有关规定在学院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议大事、抓大事,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议事制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并解决学院的实际问题,使党委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增强领导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党委会需对提交的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在重大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别同志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党章规定向上级党委反映,但行动上必须认真执行。
(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党委会充分酝酿协调,集体研究决定。如有特殊事项,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经主持党委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以先行办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扯皮、不推诿,敢于负责,创造性地做好分管工作。工作中要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互相配合,团结协作。
(五)坚持务实高效。少开会,开短会。会前准备要充分,会中讨论要集中。既要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又要注意议事效率,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
(六)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对选拔干部、评优表彰、工资改革、财务收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要提高决策透明度。
二、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审定学院向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与稳定工作;研究决定纪检、统战、工会、妇女、共青团、教代会、离退休人员和学生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批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以及党员工作。定期听取党委各职能部门、党支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
4、研究决定学院有关“三重一大”问题,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问题;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并、调整,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等问题;研究决定党员和教职工有关奖惩问题以及表彰院级先进和向上级推荐的先进集体、个人。
5、审定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校办产业等方面改革的基本方案,研究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6、研究确定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学院发展目标、规划,项目建设以及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形式等重大问题。
7、审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高级职称以上与科级以上人员的调出调入以及人才吸收、引进、培训、培养计划和规划,学院预决算方案、年度基建计划、重大支出项目;招生和毕业生就业中的重大问题;部门岗位职责划分、工资改革及创收分配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
8、听取院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通报,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研究审定的有关事项。
9、研究处理学院重大突发事件。
10、研究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规定
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若涉及党委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子女、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中共党员的院行政领导列席会议。讨论专题问题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议题可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无表决权。该议题研究结束后,有关列席人员即可退席。需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其范围由党委研究决定。会议召开时,事先由院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3、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主办部门提出,要通过充分酝酿、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事先进行协商,提出可供决策的建议,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党委工作部、院办公室。分管领导会前对议题应有意向性意见。党委工作部、院办公室对提交议题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请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后,列入党委会议程。一般情况下,党委工作部、院办公室负责将党委会议题以书面形式于会前一日内通知与会人员;特殊情况,可口头通知。对于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实施方案、重要文件以及涉及内容较复杂需作文字说明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院办公室将有关文字材料于会前印发与会人员。
4、向党委会汇报议题内容要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实事求是,不得汇报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部门提交的议题由部门负责人汇报。对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成员要紧扣主题,须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或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因故不能出席的委员要请假,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工作部部长、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向其通报。
5、党委会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会议决议采取由会议主持人归纳结论经与会党委成员进行表决通过的形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书记、院长、纪委书记都到会,如果原拟干部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在以后的党委会上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6、党委会研究的事项,都要记录备案。会议记录要坚持如实反映会议过程、正确记载会议决定的原则,对每位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作详尽的记载。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会议决议时,要表述明确,语速适中。会议议定事项需要向有关部门传达的由党委会指定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传达。涉及全院性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党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党委会结束后,会议记录应按机要档案管理归档,不得随意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时,须报请党委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查阅。
7、在党委会决议实施过程中,由党委工作部、院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催办、督察,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议的落实情况。党委成员按分工认真抓落实。
四、会务组织安排
党委各类会议,一般由党委工作部、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院办公室要把每次开会的时间、地点、议题事先向与会人员发出通知,并列入学校会议和活动安排表。要督促有关部门会前准备好相关议题的预案或意见。要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下发。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有关人员通报会议内容。
五、决策执行
(一)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执行和服从。如有不同意见,须按组织程序反映。
(二)党委工作部、院办公室根据授权,负责党委会议决定、决议的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六、附则
(一)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