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学院党政的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形成党政既分工明确,又团结协作;既坚持集体领导,又发挥个人能动性的工作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育首位,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整体办学水平等重大问题。
3、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意见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要点、年度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定期检查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专题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4、讨论决定学院师生政治思想教育、管理、评先、评优等工作。
5、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管理、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就业、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有关事宜。
6、学校党委、行政规定:本院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院党政集体讨论决定。
三、会议召开:
1、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2、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可根据议题内容和性质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和主持。
3、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前要认真作好准备。
4、议事时,由提出议题的负责人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主持会议的同志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会议的草案,力求协商一致,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决议),并作好记录。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四、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1、对所研究的问题未形成决议,需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继续提出讨论,决议未形成不能执行。
2、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分管同志抓紧落实,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其他负责同志汇报或通报执行情况。凡需要向上级党政组织汇报的事项,要及时汇报, 重大事项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3、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加保密,杜绝失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责任。
五、本制度2008年10月制定,2010年10月修订。